有關《賬戶一般條款》修訂通知(只適用企業客戶)
感謝貴公司選用本行的服務。本行將更新現有《賬戶一般條款》(下稱“條款”),由2024年9月23日(下稱“生效日”)起生效,相關條款修訂已詳列於附件一,以供客戶參閱。
如 貴公司在上述生效日當日起或之後繼續持有本行的賬戶或使用本行提供的相關服務,上述修訂將對貴公司具有約束力。若貴公司不接納有關修訂,本行可能無法繼續為客戶提供服務。如有任何查詢,請與貴公司的客戶經理聯絡,或致電本行客服熱線 (香港) 852-22817798查詢。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分行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附件一、相關條款修訂詳情
相關條款(原文) | 修訂(新增內容以底線標示) |
A. 一般條款 5.2 對於在本行每日截數時間後收到的轉賬指示,有關款項將於收到指示時從貴公司/閣下的賬戶扣除,而轉賬指示將於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處理。同日價值的付款須受制於其目的地適用的截數時間。匯款交收日則取決於目的地的地理位置而定並由本行酌情決定。本行可不時改變每日截數時間,並不須向貴公司/閣下提供通知或負責。
| A. 一般條款 5.2 對於在本行每日截數時間後收到的轉賬指示,有關款項將於收到指示時從貴公司/閣下的賬戶扣除,而轉賬指示將於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或下一個指定服務日處理。同日價值的付款須受制於其目的地適用的截數時間。匯款交收日則取決於目的地的地理位置而定並由本行酌情決定。本行可不時改變每日截數時間,並不須向貴公司/閣下提供通知或負責。
第17條新增: 「指定服務日」就指定服務而言,本行提供該指定服務的日子,以本行不時發出的通知為準,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行在實施香港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於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的銀行服務安排通知等。 |
E. 匯款 1. 對於在本行每日截數時間後收到的轉賬指示,有關款項於收到指示時從貴公司/閣下的賬戶扣除,而轉賬指示將於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處理。同日價值的付款須受制於其目的地適用的 截數時間。匯款交收日則取決於目的地的地理位置而定並由本行酌情決定。本行可不時改變每日截數時間,並不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通知或負責。
10. 若貴公司/閣下的匯入款項通知是在本行不時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收到,該匯入款項將被存入貴公司/閣下於本行開立的賬戶內,否則該匯入款項將於下一銀行營業日處理,並被存入貴 公司/閣下的賬戶內。本行可就每項匯入款項向貴公司/閣下徵收匯款服務費。本行亦可行使酌情權,於貴公司/閣下的賬戶中扣除有關匯款服務費。 | E. 匯款 1. 對於在本行每日截數時間後收到的轉賬指示,有關款項於收到指示時從貴公司/閣下的賬戶扣除,而轉賬指示將於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或下一個指定服務日處理。同日價值的付款須受制於其目的地適用的 截數時間。匯款交收日則取決於目的地的地理位置而定並由本行酌情決定。本行可不時改變每日截數時間,並不需向貴公司/閣下提供通知或負責。
10. 若貴公司/閣下的匯入款項通知是在本行不時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收到,該匯入款項將被存入貴公司/閣下於本行開立的賬戶內,否則該匯入款項將於下一銀行營業日或下一個指定服務日處理,並被存入貴 公司/閣下的賬戶內。本行可就每項匯入款項向貴公司/閣下徵收匯款服務費。本行亦可行使酌情權,於貴公司/閣下的賬戶中扣除有關匯款服務費。 |
K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 第5.(h)條 本行將按本條款第K條及現有條款下的適用條款處理貴司/閣下就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貴司/閣下須遵守其他有關付款、資金轉帳及直接付款授權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帳戶存有足夠資金用作不時結清付款及資金轉帳指示。
第6.(b)(2)(ii)條 (2)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或引致的,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引致的延誤、無法使用、中斷、錯誤或故障;及 | K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 第5.(h)條 (i) 在發出付款或交易的指示時,閣下同意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閣下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的損害。閣下每次均有責任查證收款人實屬可靠並且交易實屬真確,以及作出明智的判斷。為協助閣下對欺詐、詐騙和欺騙活動保持警惕,本行將根據從快速支付系統或香港警務處不時接收到的風險警告、訊息及指標發出風險警示。 (ii) 本行將按本條款第K條及現有條款下的適用條款處理貴司/閣下就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貴司/閣下須遵守其他有關付款、資金轉帳及直接付款授權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帳戶存有足夠資金用作不時結清付款及資金轉帳指示。
第6.(b)(2)(ii)條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快速支付系統的任何功能產生或引致的,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引致的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包括本行從快速支付系統或香港警務處接收到有關懷疑欺詐、詐騙或欺騙的風險警告、訊息及指標的任何延誤或錯誤;及 |
新增條款: | |
L警示與轉帳交易 1.此等條款適用於以下第2條定義的警示與轉帳交易。若此等條款跟其他條款及細則出現不一致,則就警示與轉帳交易而言,均以此等條款為準。
2.在此等條款中: 「警示」指對一項轉帳交易或相關的收款人或收款人戶口可能涉及欺詐或詐騙的警告訊息。 「防詐資料庫」包括由香港警務處或香港其他執法機關、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運作或管理的任何防詐騙搜尋器及/或防欺騙資料庫(包括但不限於防騙視伏器),不論其是否可供一般公眾人士或指定實體或組織使用。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轉帳交易」指閣下透過本行並使用任何本行不時決定的渠道或方式或貨幣進行的資金轉移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個或多個渠道或方式:電子銀行服務、電子錢包、流動理財服務、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機,或於本行任何分行的櫃位)],不論收款人戶口是否在本行開立;如文義要求或允許,包括閣下向本行發出進行轉帳交易的指示。
發出警示的原因 3.警示旨在幫助閣下在作出轉帳交易時保持警覺提防欺詐、詐騙及欺騙。閣下不應把警示當作替代閣下保障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損害的責任。。
本行的角色、責任及責任限制 4.本行: (a)無法控制防詐資料庫的管理、運作或其他方面; (b)單靠防詐資料庫不時提供的資料來編製警示;及 (c)不會就防詐資料庫並無提供資料的收款人、收款人戶口或交易編製警示。 因此本行不會保證亦不能保證任何防詐資料庫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準確及最新,也不會保證亦不能保證閣下沒有收到警示的轉帳交易不涉欺詐,或閣下收到警示的轉帳交易必屬欺詐。本行就向閣下傳送任何警示的紀錄以及閣下回覆是否進行或取消任何轉帳交易的紀錄,均具終局效力(明顯錯誤除外)。
5.本行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編製及傳送警示。本行可不時考慮本行的需要以及相關人士就警示的編製及傳送不時給予的反饋、意見、指引或建議,完全酌情決定及/或更改警示的內容、傳送警示的渠道或方式,及/或轉帳交易的貨幣(等),而無須另行通知閣下。相關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的執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行業公會。本行可透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向閣下傳送警示。
6.本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防詐資料庫提供或未有提供任何資料,或因其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7.本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警示(或其延誤或無法傳送),或有關或因處理、執行或取消警示(或因其延誤或無法傳送)所涉的轉帳交易,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8.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本行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9.此等條款的内容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權利或責任。
閣下的責任 10.閣下有責任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閣下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的損害。閣下每次均有責任查證及確保收款人、收款人戶口、交易及交易詳情實屬真確並可靠。閣下應認真考慮是否進行或取消一項警示所涉的轉帳交易。閣下就進行或取消一項警示所涉的轉帳交易的決定均對閣下具約束力,且閣下應為後果負全責。 |
經修訂後的《賬戶一般條款》將於生效日起上載於本行網頁(http://hk.cmbc.com.cn)(「公司銀行」> 「常用下載」>「條款細則」)。